1 总则
1.1 编制依据和目标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执行航空运输主要业务等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
1.3 总体要求
a)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b) 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来源部门(指提供信息内容的相关业务单位)对应该予以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审批流程等负责。
2 信息公开的范围
2.1 信息公开重点内容
详细内容见附件。
a) 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治理结构等基本信息;
b)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2 不予公开的信息:
a)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b)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c)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d) 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2.3需要沟通确认的情形: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a) 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布的信息。
b) 其他机构联合公司发布的信息。
c) 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3 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
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来源部门是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
a) 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确定流程;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清单;
b)经营管理部为公司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c) 综合管理部负责统筹各部门审定信息的发布,并做好相关台账管理;
d) 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来源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提供本制度附件明确的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的应当在南航集团官网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种版本。
e)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信息来源部门根据需要,发送给综合管理部发布在集团官网“信息公开”栏目。
4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4.1 信息公开的载体
a)南航集团官方网站是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 公司依托南航集团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开展信息公开。
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渠道。
4.2 信息公开程序和要求
各信息来源部门对发布在“信息公开”栏目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a) 各信息来源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公司保密管理要求,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附件中列明的公开信息,如在某一阶段不宜公开或处于商业秘密保密期内的,待可以公开或解密后在履行公开程序。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送南航股份公司保密部门审定;
b) 各信息来源部门提供的信息,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报综合管理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或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审议程序后,实施信息公开(包括信息的发布、更新、撤销等);
c) 涉及其他单位(包括南航内、外部单位)职能范围的信息,须相关单位会签同意;
d) 信息来源部门按程序完成审批后,将信息公开内容发送给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在集团官网“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发布、更新、撤销等操作。
5 监督管理机制
5.1 信息公开日常运行和管理机制
各部门对照信息公开清单,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如需更新则将信息交由办公室及时在集团官网“信息公开”栏目更新信息。
5.2 信息公开监督机制
综合管理部通过信息公开讲评会等形式,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障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6 附则
6.1 解释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生效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信息公开内容及公开责任部门
附件
信息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栏目 |
内容及责任单位 |
更新频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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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依据 |
《北京南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开; |
因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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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 |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开; |
随时 |
其他信息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开; |
因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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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的联系方式,由各信息来源部门负责公开。 |
因需发布 |